2005年10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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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一审有果
一宁波公司告赢一美国银行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海滨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宁波中级法院获悉,我省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美国FROST  NATIONAL  BANK因未尽到国际惯例关于托收关系中代收行善意、合理的谨慎义务,被判决对原告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166186.22美元及利息1513.56美元承担赔偿责任。
  据宁波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0日,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三邦公司采购了两批总金额为166186.22美元的发光面板,约定付款方式均为即期D/P(即付款交单,是国际贸易付款的方式之一,指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即可允许进口商领单提货)。三邦公司交货后委托宁波招商银行跟单托收,并向宁波招行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美国PLATELITE公司收款。
  2003年8月1日,宁波招行将相关全部票证邮寄到FROST NATIONAL BANK,后者进行了签收。然而此后,该美国银行对托收结果一直没有回复,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货物后,三邦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货款。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托收指示中已明示选择了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根据其规定,FROST  NATIONAL  BANK擅自违反托收指示中的D/P付款方式放单,显然未尽到代收行应有的善意、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对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宁波中院通过国际海牙送达公约送达了传票传唤,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日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