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一审有果一宁波公司告赢一美国银行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海滨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宁波中级法院获悉,我省首起国际托收纠纷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美国FROST NATIONAL
BANK因未尽到国际惯例关于托收关系中代收行善意、合理的谨慎义务,被判决对原告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损失166186.22美元及利息1513.56美元承担赔偿责任。
据宁波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0日,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三邦公司采购了两批总金额为166186.22美元的发光面板,约定付款方式均为即期D/P(即付款交单,是国际贸易付款的方式之一,指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即可允许进口商领单提货)。三邦公司交货后委托宁波招商银行跟单托收,并向宁波招行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美国PLATELITE公司收款。 2003年8月1日,宁波招行将相关全部票证邮寄到FROST
NATIONAL
BANK,后者进行了签收。然而此后,该美国银行对托收结果一直没有回复,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货物后,三邦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货款。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托收指示中已明示选择了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根据其规定,FROST
NATIONAL
BANK擅自违反托收指示中的D/P付款方式放单,显然未尽到代收行应有的善意、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对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宁波中院通过国际海牙送达公约送达了传票传唤,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日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